领导干部,这些补贴别再发错了!

发布时间:2017-09-26   来源: 浙江党建网    点击数:2733

国庆、中秋将至,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对7起发生在中央国家机关的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进行通报,以加强警示教育,净化节日风气。

小编注意到,其中两个案例,涉及到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问题。除了中央的这两个案例外,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

先讲两起违规案例:

案例1:“移花接木”发放购物卡,党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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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重阳节期间,临海市涌泉镇后泾村村出纳陈某在某商场购买购物卡17张,每张面值500元,合计8500元,发放给17名村干部,并开具付款收据入村账,付款名目为“老年节礼品”。2012年、2013年重阳节期间,也以同样的方式买了17张购物卡进行发放,3年共计25500元。

2017年1月17日,该镇纪委对上述17人违规发放的购物卡进行了追回,对移花接木发放购物卡案件作通报处理,原支部书记陈波由于没有履行好主体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2 :私设小金库给职工发“福利”,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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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诸暨市纪委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市水利水电局石壁水库管理局党支部书记、局长李智明私设小金库,以油卡形式违规发放补贴等问题。

经查,2014年至2015年期间,李智明与班子成员商定或个人决定并授意该局党支部委员兼出纳陈某截留单位的经营性收入、套取上级补助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私揽工程账外收取的劳务费共计11.5万元,以年终福利、油贴、补贴等名义,通过加油卡、现金等方式发放给本单位干部职工。其中,李智明个人所得合计价值1.5万元。

2017年4月,经诸暨市纪委常委会、监察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智明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违纪所得15000元予以收缴,违规发放的115000元予以追缴,同时实行“一案双查”,对市水利水电局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分管负责人实施诫勉谈话。

纪律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样的津贴补贴发不得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拍案说纪

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全面从严治党,越往后执纪越严。移花接木的做法值得党员干部深思,不要存在着侥幸心理,“心怀鬼胎”,损害群众利益。广大党员干部从中汲取教训,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各级三令五申,严禁违规发放津补贴。李智明对此置若罔闻,顶风而上,表明上看似有其“体恤”下属的“合理性”,实际上是化公为私、笼络人心的“私利心”作怪,本质上则是法纪观念淡薄,对纪律规矩缺乏敬畏以及主体责任严重缺失。其受到严惩也是必然,也提醒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从中汲取教训,增强责任意识、法纪意识,知行止、存敬畏。